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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规则

2019-09-05 11:11

一、MP商家引入资质标准

一)食品、生鲜食品类商家须提供

1.商家持有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若是食品生产厂商须提供《全国工业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若经营酒类商品,须提供商家持有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酒类零售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酒类产销许可证》复印件)。部分地区《食品流通许可证》与《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两证合一,可只提交许可范围包括酒类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4.若经营进口食品,须提供

1)近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进口红酒或其他保质期在4年及以上的产品可放宽至近两年);

2)近一年内的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卫生证书复印件(进口红酒或其他保质期在4年及以上的产品可放宽至近两年);

注:进口食品商家需自行保存每批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和卫生证书(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备核查。

二)营养保健食品类商家须提供

1.传统滋补营养类

1)商家持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若是生产厂商,须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GMP证书》复印件(根据经营产品范围提供对应证件);

3)若经营进口保健食品,须提供

①近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②近一年内与报关单同批次的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卫生证书复印件

2.维生素/矿物质、膳食补充类

1)商家持有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如企业营业执照范围内包括保健品,《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食品类即可通过

2)若是生产厂商须提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保健食品GMP证书》复印件

3)《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即健字号批件)及其附件(产品说明书)复印件

4)若经营进口保健食品,须提供

①近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②近一年内与报关单同批次的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卫生证书复印件

③《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即健字号批件)。

5)非“蓝帽子”类(不具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资质按普通食品要求提供

三)母婴类中食品、营养保健品的资质同食品、营养保健品的资质要求

二、自营、MP商品上架文描规范

一)普通食品(食品、生鲜食品)

1. 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2.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作用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3.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4. 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直接或间接为产品的特定功效作证明。

5.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属于普通食品,应该按照普通食品广告的标准进行广告审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现仅包括: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实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二)营养保健食品

1. 应当按照有效的保健食品广告批文中批准的内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2. 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

3.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4)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5)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6)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7)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8)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9)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10)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

(11)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

(12)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

(13)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

(14)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15)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4. 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

5. 宣传保健食品的功效不得超过国家相关规定中提及的如下27 种: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缓解视疲劳;促进排铅;清咽;辅助降血压;改善睡眠;促进泌乳;缓解体力疲劳;提高缺氧耐受力;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减肥;改善生长发育;增加骨密度;改善营养性贫血;对化学性肝损伤的辅助保护作用;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份;改善皮肤油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通便;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6. 保健食品广告,仅宣传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不宣传保健食品禁用物品。

(1)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现包括: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2)保健食品禁用物品现包括:八角莲、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菪、川乌、广防已、马桑叶、马钱子、六角莲、天仙子、巴豆、水银、长春花、甘遂、生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白降丹、石蒜、关木通、农吉痢、夹竹桃、朱砂、米壳(罂粟壳)、红升丹、红豆杉、红茴香、红粉、羊角拗、羊踯躅、丽江山慈姑、京大戟、昆明山海棠、河豚、闹羊花、青娘虫、鱼藤、洋地黄、洋金花、牵牛子、砒石(白砒、红砒、砒霜)、草乌、香加皮(杠柳皮)、骆驼蓬、鬼臼、莽草、铁棒槌、铃兰、雪上一枝蒿、黄花夹竹桃、斑蝥、硫磺、雄黄、雷公藤、颠茄、藜芦、蟾酥。

三)母乳代用品

1.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系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婴儿配方食品指按照适用的食品标准,经工业配置的能够满足四到六个月以内婴儿正常营养需要并适合其生理特点的母乳代用品),以及在市场上以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它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辅助食品指当母乳或婴儿配方食品不能满足营养需要时,适合作为这两者补充的任何食品)、奶瓶和奶嘴。

2. 不得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孕妇、婴儿家庭赠送母乳代用品、样品或减价销售母乳代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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